今天,围绕经营范围登记的相关问题解答企业疑惑。
答:经营范围是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上述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上述经营主体均需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
答:新设经营主体应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经营主体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应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对原经营范围予以规范调整。存量经营主体变更除经营范围以外的其它登记事项的,经营范围可以不变。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答:首先,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根据本单位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确定对应的行业。如从事小吃店、咖啡馆等经营活动的,对应的行业分类为“餐饮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选择“餐饮业”作为本市场主体的行业类别。
其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以餐饮业为例:当市场主体从事餐饮服务时,其经营范围应含有“餐饮服务”或相关经营范围,且名称中的行业应选择“餐饮”或相关行业表述。当市场主体从事多种经营活动时,应当确定一项主营业务,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答:经营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经营主体应当先办理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答:无需许可的经营项目,经营主体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
答:市场监管总局开发了“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企业只需“搜索关键词”加“勾勾选选”,就能完成经营范围登记。申请人可通过网页版(网址:https://jyfwyun.com/)和微信小程序自主查询经营范围规范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