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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切实提升认证有效性的通知
时间:2026-01-09 浏览量:

国认发〔2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认证机构:

管理体系认证是助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基础性认证制度,在助力我国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当前,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仍存在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超范围开展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质量认证市场秩序。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切实提升质量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

(一)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要求》(GB/T27021.1)及GB/T27021系列标准的其他相关要求,完善覆盖管理体系认证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建立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和落实出证人对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等制度。

(二)认证机构承担认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9号)的要求,开展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备案情况自查,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不得将产品、服务认证规则以及“类认证”、“非认证”活动的“规则”违规备案为A99“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三)认证机构应当在获批的管理体系认证资质范围内,严格按照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认证规则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合理配备专业领域审核员,合理设置初次认证审核的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减少审核人日、简化认证程序、超范围开展认证等。

(四)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认证公正性保障机制,在为企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不得代替企业(组织)编制管理体系文件及体系运行记录、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严禁为企业(组织)编造虚假管理体系文件、记录等。

(五)认证机构应当严格开展申请评审,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组织)的资质、场所等信息,以及建立、运行管理体系情况等有关条件从严审核,准确鉴别申请文件、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真伪,不能满足条件的,不得受理认证申请。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当直接与企业(组织)签订双方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机构和企业(组织)的责任。

(六)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和公正性要求组建审核组,审核组至少包括1名专职审核员,并确保该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七)认证机构应当要求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参加首、末次会议,并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当由获得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参会,认证机构应当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均缺席首、末次会议的,认证机构应当终止审核活动。

(八)认证机构应当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发挥对管理体系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企业(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不予通过。

(九)认证机构应当加强对获证企业(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开展风险分级监督审核,对存在管理体系与实际运行脱节风险的企业(组织),增加突击审核频次,并要求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参与审核访谈。对存在管理体系“两张皮”问题突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督审核等情况的企业(组织),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做出暂停、撤销证书等处理,对撤销或注销的证书予以收回,并公布证书处理情况。

(十)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认证证书及标志样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真实、有效,不得仅提供“国家认监委”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查询路径,不得以“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网站可查”或近似表述进行广告宣传。

二、持续强化认证人员管理

(十一)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认证有效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业务知识做到应知应会,强化机构内部管理,不断提升合规意识。

(十二)鼓励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为其配备所需的履职资源。认证质量总监由认证机构最高管理层成员担任,全面统筹认证质量管理工作,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在认证质量总监的指导下开展所负责认证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鼓励认证机构对提升认证质量、防范认证质量事故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十三)认证机构应当持续加强认证人员的管理及素质、能力提升,合理安排审核员的工作量,定期组织开展管理体系审核员能力(包括知识和技能)提升活动,确保审核员持续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

(十四)认证机构不得委派审核员在其未经执业资格注册或确认的领域开展认证审核活动,已委派的,应当立即终止审核活动,已颁发认证证书的,应当撤销证书。

(十五)审核员不得接受超出其执业资格注册或确认领域的认证审核任务,应当主动告知认证机构可能影响认证结果公正性、有效性的情况,并对认证活动及认证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连带责任。

三、切实提升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

(十六)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获证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知晓其对管理体系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督导其领导并亲自参与制定符合企业(组织)目标的管理方针,推动将管理体系要求融入业务流程,确保管理体系建设与企业(组织)发展战略的协同。

(十七)认证机构应当督促获证企业(组织)每年开展管理体系有效性内部审核,审核应当覆盖所有部门和关键流程,形成完整审核记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十八)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企业(组织)及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企业(组织)的违法失信、管理体系重大变化,以及与认证领域相关的行政处罚、安全事件和重大舆情等情况,并督导获证企业(组织)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十九)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企业(组织)进行有效跟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的时间间隔、覆盖范围、重点关注事项等内容,对获证企业(组织)开展监督审核,以确认其管理体系的持续符合性和运行有效性。

四、其他事项

(二十)认证机构应当开展全面自查,不满足上述要求和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认证规则规定的,立即暂停开展相应领域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进行整改,对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或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组织),及时处置相关认证证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二十一)国家认监委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认证规则的规定,加大对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管力度,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超范围开展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质量认证市场环境,全面提高质量认证公信力和有效性。

联系人:朱宁馨01082260747



国家认监委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