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基本情况:
(1)认证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否覆盖《认证机构批准书》范围。
(2)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致;
(3)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检查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检查自有房产证明;
(4)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拖”
二、认证制度建立与实施:
(5)是否编制公正性的管理制度,是否识别所有利益方对公正性影响,并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
(6)是否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
(7)是否制定程序、制度等文件对认证活动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至少应当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制定、抽样方案、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暂停、注销、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程序。
(8)是否制定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记录管理、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并进行有效管理;
(9)是否制定对认证规则备案、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机构信息报送等规定的执行程序并进行有效管理。
三、认证人员管理:
(10)是否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11)是否具备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
四、认证证书与标志管理:
(12)是否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明确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以及误用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13)认证证书样本是否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
五、认证记录管理:
(14)是否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15)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16)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等,应当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
六、检测能力管理(适用产品认证机构):
(17)是否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对相应的产品认证领域具备自有或签约检测资源,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检测机构能力范围应能覆盖认证机构所申请的具体产品。
七、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适用时):
(18)是否建立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管理制度;
(19)是否及时报送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20)是否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