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一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年内未因食品安全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1)认证申请书;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适用时);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包括产品描述、流程图和过程描述、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计划等);
(5)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
(6)加工生产线、季节性生产、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7)多场所清单、外包(含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
(8)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
(9)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1)认证委托人的前提方案与其业务活动的适宜性(例如:法律、法规、顾客和认证方案的要求);
(2)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了识别和评估认证委托人的食品安全危害以及后续对控制措施(组合)选择和分类的过程和方法;
(3)实施了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4)认证委托人策划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为了实现其食品安全方针;
(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证明认证委托人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6)控制措施的确认、活动的验证和改进的方案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安排适合内部沟通和与相关供应商、顾客、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8)需要评审的其他文件和(或)需要提前获取的信息。
当认证委托人采用由外部开发的控制措施组合时,第一阶段应评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确定控制措施组合是否:
①适合于该认证委托人;
②满足GB/T22000标准的要求;
③保持及时更新。
在收集遵守法规的信息时,应对相关资质证明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1)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认证委托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绩效;
(4)认证委托人过程的运作控制;
(5)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针对认证委托人方针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