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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发布2024年第16、17号公告
时间:2024-07-30 浏览量:


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国家认监委发布2024年第16、17号公告,发布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并将开展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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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6号),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CNCA-C11-2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CNCA-C11-22:2024),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上述实施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指定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CNCA-C11-21:2024)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CNCA-C11-22:2024)
国家认监委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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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6号)有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开展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需求
国家认监委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便利有效的原则,开展本次实施机构指定工作。需求信息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一)申请从事相关产品CCC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认证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CCC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CCC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CCC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CCC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相关产品CCC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三、工作安排
有申请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4年8月15日17:00前提交网上申请(http://cccxzsp.cnca.cn)。指定决定预计将于2024年9月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二)本次指定工作涉及的产品领域暂不列入《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的日常指定范围。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需求表
国家认监委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需求表
一、认证机构
指定项目编号指定业务范围拟指定数量(家)
1.1CNCA-C11-21: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不多于7家
1.2CNCA-C11-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不多于7家
二、实验室
指定项目编号指定业务范围拟指定数量(家)
2.1CNCA-C11-21: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不多于15家
2.2CNCA-C11-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不多于15家
2.3CNCA-C18-01:火灾报警产品中的下列产品不多于5家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