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照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三地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是否要办两个证
留言日期:2023-12-21
总局领导您好,2023-03-02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回复了一个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办的是大学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将承包商作为被处罚人的问题。
现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实施,第十五条,先说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然后接着说了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这是老的《办法》包括食安法实施条例里没有的,我们能否理解为如下操作:比如学校,以学校的名义办一个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主体责任,食堂的承包商则以公司名义办理在学校食堂地址上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样,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对学校主体以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的条款进行处罚,对承包商以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条款进行处罚。这样以达到校方和承包方都能面临处罚及信用监管的惩戒。这是基层现在讨论比较多,意见不太统一的问题。
时间:2023-12-25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处罚;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且承担管理责任,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其承担管理责任,应当按照食法126条进行处罚,其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按照食法135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来信人:yu***78
时间:2024-05-22
我单位食堂不对外营业,仅提供内部员工就餐且不向员工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4-05-23
您好,来信收悉。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第78号令《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办食堂也属于餐饮服务活动,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请您依据上述条款,从本单位性质及食堂实际供餐人数来确定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该法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非着眼于服务的营利性质,而是强调餐饮服务的安全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
原告作为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即便不具有营利性质,但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也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以上摘自(2018)晋05行终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