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认监委秘书处印发新版《认证认可统计调查制度》,有效期为3年。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印发新版《认证认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认秘函〔2023〕30号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认证机构:
日前,国家统计局回复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认证认可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3〕87号),批准了总局报送的新版《认证认可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有效期为3年。现印发你单位,请组织学习掌握。
附件:认证认可统计调查制度(←点击查看)
认监委秘书处
2023年6月30日
认证认可统计调查制度
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反映我国认证认可行业的规模、结构、效益等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认证认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行业代码为745 “质检技术服务”的一类,“质检技术服务”是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需要鉴定的物品、服务、管理体系、人员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还包括产品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活动。认证认可服务业是质检技术服务业的组成部分。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提供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法人单位;全国范围内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对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实施合格评定并予以承认的认可法人单位。各认证认可法人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等,按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认证业务状况、认可业务状况。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开展调查一次,时点指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时期指标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认证认可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各认证认可法人单位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统计直报系统在线填报年度数据。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司负责具体实施认证认可统计工作。
(七)报送要求
各认证认可法人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上年度数据。认证法人单位下设子公司、分公司的,由总公司统一填报。主营业务属(GB/T 4754—201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7455认证认可服务”的法人单位填报单位整体的财务数据。主营业务不属于(GB/T 4754—201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7455认证认可服务”的法人单位仅填报认证业务相关财务数据(即需从单位财务报表中分劈出认证相关数据)。
(八)质量控制
本制度针对认证认可统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九)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认证认可统计资料实行年度公布制度,于每年6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等方式公布。
(十)统计信息共享
已对外公布数据可在多部门间共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和数据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统计信息共享责任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共享责任人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部分业务状况数据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机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