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有关规定,按照《认监委关于开展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支持复工复产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20年第4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有关要求,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