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宁波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用房用地、设备更新、规模跃升、创新发展、数据集成、拓展海外市场等全链条发展需求,提出6方面9条具体举措。《意见》提出,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类、分档给予资金支持,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鼓励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检测技术研究、新兴领域认证技术等协同攻关,检验检测认证类企业申报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立项的靠高支持;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数实融合发展,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对获评省、市“高质量数据集”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支持。
关于进一步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化高新区检验检测集聚区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与未来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构建并优化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质量技术支撑。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创新发展为牵引,大力拓展智能网联、人工智能、生命健康、人形(工业)机器人、网络信息安全等未来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能力,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知名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打造高新区国家检验检测集聚区发展第二微笑曲线。到2030年底,检验检测认证产业规模力争达到100亿元以上,培育营收5亿元以上企业1家,2亿元以上企业4家、1亿元以上企业5家,基本形成适应高新区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新格局。
二、支持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依法经营、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的企业(实施业态分离的实体企业可享受对应条款的资金支持)。
三、政策举措
(一)支持优质企业集聚
1.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集聚。经核定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租用区内厂房或者办公用房,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房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投促中心)
(二)强化产业要素保障
2.加强用房保障力度。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能力扩项,对当年营收5000万元以上的机构,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开辟新业务线,实施能力扩项补项,实验室面积扩大规模超1000平以上的,实验室面积扩大部分,给予 50%的租金支持,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购房企业参照执行。
以上厂房租金按每月不超25元/平方米、办公用房按每月不超45元/平方米核定。(责任单位:经发局)
3.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对年自用设备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机构,按当年实际支付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年支持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自用设备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机构,当年实际支付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0%给予支持,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0%给予支持,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
(三)支持产业规模提升
4.支持成长培育。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类、分档给予资金支持,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
(四)鼓励产业研发创新
5.加大创新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检测技术研究、新兴领域认证技术等协同攻关,检验检测认证类企业申报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立项的靠高支持。(责任单位:科创局)
(五)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6.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数实融合发展,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对获评省、市“高质量数据集”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工信局)
7.支持业态分离。对实体企业分离内部CNAS实验室,单独成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并取得CMA资质,年度检验检测收入首次高于50万的给予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自分离次年起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该实体企业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经发局)
8.打造高能级服务平台。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质检中心、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六)支持产业出海发展
9.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欧洲等地新建(收购、并购)检验检测实验室及认证机构的企业,按年度审计报告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
四、实施附则
1.本意见相应条款由科创局、财政局会同区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2.本意见申报指南由科创局牵头,会同财政局联合相关责任单位制订。
3.当年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较大的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处罚案件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各项支持政策。
4.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意见所称的金额“以上”含本数,金额“以下”不含本数。金额币别为人民币。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修改相关文件。意见实施中如遇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意见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5.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宁波高新区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高新〔2024〕56号)执行,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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