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3日。原《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22〕123号)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