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
时间:2020-04-21 浏览量:

据了解,《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监测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制度。

《条例》从法规制度上固化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的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对规范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意义重大。《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有法可依,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地位和作用,可促进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检测处处长刘晓蕾介绍,《条例》有几大鲜明的特点,比如,对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首次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等。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这一规定的特点是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既有财产罚,没收罚款和10-50万的罚款,又有名誉罚,警告;还有资格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处罚的力度显著加大。”刘晓蕾说,同时,把处罚的权力赋予生态环境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之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

《条例》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刘晓蕾介绍,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生态环境部门还将持续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对比监测,及时查处自行监测不真不实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惩戒,实现排污单位在线数据和自测数据完全归真。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这个规定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定位,明确提出能够应用环境执法。这项工作在以前是没有得到有效应用,将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提升,倒逼排污者更加积极地落实企业的排污责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主任科员黄春雷说。